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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编辑:成都优路教育时间:2019-08-09

【解答】合同专用条件是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1.明确需要在专用条件中予以具体规定的内容在合同标志条件中指明的、需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具体规定的 内容,应在协商一致后予以明确。如合同标准条件第4条规定,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就必须具体写明委托人所委托的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主要包括:(1)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2)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3)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4)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5)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又如合同标准条件第24条规定:“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就必须具体写明咨询业务的报酬支付时间和数额。在一般情况下,签订合同时预付30%的造价咨询报酬;当工作量完成70%时,支付70%的咨询报酬,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

2.修正合同标准条件中条款的具体规定如合同标准条件第26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若委托人认为限定在2日内既要审核通知书,又必须找出其中不合理之处而发出通知时间太短的话,双方可在签订合同前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将此时限适当延长并写入合同专用条件内,修正标准条件内的规定。

3.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就具体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而言,当事人双方可就合同标准条件中没有涉及的内容达成一致后,写入合同专用条件内,作为合同的一项约定内容。合同标准条件与合同专用条件起着互为补充说明的作用,专用条件中的条款序号应与被补充、修正或说明的标准条件中的条款序号一致,即两部分内容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个内容完备、说明某一问题的条款。若标准条件内的条款已是一个完备的条款时,专用条款内可不再列此序号。合同专用条件中的条款只是按序号大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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